" }4 o. p& A x; E 家中暖气不达标,该如何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是什么?12月1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供热事务中心获悉,根据《民法典》《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供热文本》)。该《供热文本》对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明确了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计算方式等,进一步规范了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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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文本》提出了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热方原因外,供热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用热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m) C/ U. G" p 此外,如果用热方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诸如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等,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 [( D/ b. ?7 p2 W1 R 同时,用热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热费,经供热方催缴,用热方自合同约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缴热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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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按照《供热文本》规定,供热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