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得不是“滋味”的境地 以营利为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构成聚众赌博。第一种:利用网站(包括各种APP)为工具,以直播的方式进行,赌客可实时看到赌桌上的一些情况。赌客通过注册个人账户并且充值,就可参加赌博;第二种:利用带有红包功能的平台组织赌博,这也是近年来开始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赌博形式;第三种:利用一些休闲游戏的平台来进行赌博,常见于一些棋牌类游戏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唐山那些事儿”综合整理自阳光警务、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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