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内容涉及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南关市场的徐*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1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毛蚶进行抽样检验。12月3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JSP2024CJ34238的检验报告,其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4130000001962032),将编号为№:JSP2024CJ3423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经营者徐**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毛蚶已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盛华水产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毛蚶。购入单价是每公斤24元,购进了7.1公斤,共花费170.4元,以30元1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共获得213元,无剩余库存。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由于当事人售卖涉事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少,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截止至目前,未收到食用相关产品后,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反馈,经过调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局党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40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第1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4213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将有关产品来源的违法线索移交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