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其中第11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做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以被认定为成员。这意味着,虽然户籍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成员身份的确认还需要考量个人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稳固的权利义务联系,以及是否依赖于该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源来维持其日常生活。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一系列判例(例如2021年的(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案件)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观点——即使将户口迁入某个村庄,这并不自动意味着获得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成员,还需提供证据表明已经同所在村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是依靠该村的土地及其他资源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
基于上述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那些希望成为或确认自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们来说,除了关注户籍登记情况外,更重要的是能够证明自己与当地社区之间的紧密联系及其对当地资源的实际依赖程度。这对于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农村“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这使得“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确认变得更加复杂。作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我想就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对于嫁到其他农村地区的“外嫁女”,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户籍迁移情况:如果“外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应当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即使户籍未迁出,如果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她的成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待遇,那么她可以被视为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户籍已迁入但无土地权益:如果“外嫁女”的户籍已经迁移到了夫家,但在新居住地并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继续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不公平现象,确保每位女性至少能够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而对于那些嫁给城镇居民的“外嫁女”,成员资格的判定主要取决于户籍状态:
1.如果她们的户籍依然保留在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那么她们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
2.一旦户籍迁移到城镇并且获得了城镇户籍,“外嫁女”则不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是基于当前法律框架和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提出的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