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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多家海鲜店、商店被处罚!

2025-2-20 11:32:07 29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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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田! 发表于 2025-2-19 18:09:27 |阅读模式

赵玉田! 楼主

2025-2-19 18:09:27

微信截图_20250219180446.png

2月17日,

开平区人民政府发布4则
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详情如下

01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内容涉及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南关大街3号北数第8间的唐山市开平区保永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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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1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毛蚶进行抽样检验。12月3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JSP2024CJ34240的检验报告,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4130000001962034),将编号为№:JSP2024CJ3424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经营者尚**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毛蚶已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盛华水产批发市场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毛蚶。购进了6公斤,以36元1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共获利216元,无剩余库存。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由于当事人售卖涉事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少,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截止至目前,未收到食用相关产品后,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反馈,经过调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局党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罚款40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第1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4216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将有关产品来源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02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内容涉及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南关市场35号的老陶精品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

一、抽检基本情况

180725gl86066e00p30e6b.pn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1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毛蚶进行抽样检验。12月3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JSP2024CJ34239的检验报告,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4130000001962033),将编号为№:JSP2024CJ34239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经营者陶**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毛蚶已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盛华批发市场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毛蚶。当事人购入单价是每公斤22元,购进了6公斤,共花费132元,以25元1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6公斤,共获利150元,无剩余库存。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由于当事人售卖涉事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少,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截止至目前,未收到食用相关产品后,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反馈,经过调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局党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40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第1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415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将有关产品来源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03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内容涉及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南关市场的徐*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1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毛蚶进行抽样检验。12月3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JSP2024CJ34238的检验报告,其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1号)。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河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4130000001962032),将编号为№:JSP2024CJ3423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经营者徐**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毛蚶已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盛华水产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毛蚶。购入单价是每公斤24元,购进了7.1公斤,共花费170.4元,以30元1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共获得213元,无剩余库存。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毛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由于当事人售卖涉事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少,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截止至目前,未收到食用相关产品后,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反馈,经过调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局党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40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第1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4213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将有关产品来源的违法线索移交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04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越河花苑115楼10号的唐山市开平区怡家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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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6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TX2024CJ138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2024年12月3日此案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贾明利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在未查验供货者陈志永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4.5元/斤的价格从陈志永处购进青椒13斤,放在经营场所以6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青椒均已售出,销售额共78元,获利19.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交易记录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青椒的快检单或产地证明。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处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3.处罚款25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来源:“唐山那些事儿”综合整理自开平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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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缆,众妖娆 发表于 2025-2-20 11:32:07 来自手机

一缆,众妖娆 沙发

2025-2-20 11:32:07

领导们,这食品添加剂,防腐剂,食品法,是不是也管理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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