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男2女被唐山警方拘留,详情如下: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东)行罚决字〔2025〕007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下午6点多,刘xx在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区xx3-2-1002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向xxx进行卖淫。2025年1月9日上午10点多,刘xx以51.88元的价格容留李xx在xxxxx区xx3-2-1002房间内进行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1.88元容留他人卖淫费用,300元嫖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肆仟捌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东)行罚决字〔2025〕0075号
违法行为人范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xxxx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下午6点多,范xx在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区xx3-2-1002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嫖娼刘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东)行罚决字〔2025〕007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3年05月14日,因卖淫嫖娼,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收容教育。2023年02月14日,因2023.2.10港欣华x224栋3单元603室赌博案,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1月9日上午10点多,李xx在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区xx3-2-1002房间以520元的价格向xxx进行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2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东)行罚决字〔2025〕0073号
违法行为人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xxxxxxxxxxxx区xx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9日上午10点多,司xx在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区xx3-2-1002房间以520元的价格嫖娼李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司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